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0788號函暨嘉義縣政府106年5月4日府教發字第10600904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 巿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項修正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 1 日)前回職復薪。」 (二)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序號6「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辦理時間修正為「106年4月21日(星期五)至106年5月08日(星期一)」。 (三)介聘原因證明文件採計自106年4月5日至106年5月8日止。 (四)獎懲及研習積分採計自101年5月5日至106年5月8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五)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備註第3點修正為「依左列第1項原因介聘者,另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